成立香港有限合夥基金 (HKL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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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私募基金普遍使用離岸司法管轄區(如開曼群島)之單位信託或開放式基金架構。惟離岸設立的成本及時間往往偏高,不利於私募投資活動,亦影響香港作為國際資產與財富管理中心之競爭力。為此,香港政府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 起實施《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LPFO),以現代化早前的《有限合夥條例》(第 37 章),容許合資格的私募基金以有限合夥形式在香港註冊,兼顧基金營運靈活性與投資者保障。

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 起,公司註冊處與稅務局亦支援同步申請商業登記,在辦理 LPF 註冊的同一流程內一併取得商業登記證,簡化手續、縮短時間。

「基金」須符合 LPFO 的定義(即投資人將資產彙集並交由他人管理、投資人不參與日常管理、按表現分享回報),並以有限合夥協議(LPA)訂立。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特點

  • 不具法人地位:LPF 為合夥關係而非公司。普通合夥人(GP)對基金債務負無限責任並負責管理;有限合夥人(LP)承擔有限責任(受「安全港活動」清單保障)。

  • 高度契約自由:經濟分配、治理機制、退出機制等多由 LPA 約定,與國際主流(如 Cayman/Delaware)做法接軌。

  • 無最低資本額,且條例本身無法定投資限制(惟須遵守其他適用法規及 LPA 約定)。

  • 名稱與語言:英文名稱須以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或 “LPF” 結尾;中文名稱須以「有限合夥基金」結尾。

  • 香港註冊辦事處:須於香港設立辦事處以便送達及通訊。

  • 資料私隱:公司註冊處設有 LPF 名冊索引,但合夥人名冊、KYC/AML、審計帳目等核心紀錄由基金保存,非公開查閱,僅供法定機關按規定存取。

  • LP「安全港」活動:有限合夥人可從事條例列明之事項(如參與投資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予以同意等)而不致被視為參與管理。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優勢

  • 在岸設立、具成本效益:註冊費用固定、程序清晰,較多數離岸設立更具成本/時間優勢。

  • 統一基金利得稅豁免(UFE):符合條件之基金(包括 LPF)就「指明資產」的合資格交易可獲香港利得稅豁免(須依據稅務局指引及條件判定)。

  • Carried Interest 稅務寬免:合資格私募基金向合資格人士支付的攜帶利得(carried interest)可享 0% 利得稅;相應合資格僱員可獲 100% 薪俸稅豁免(自 2020/21 年度 起生效;須符合條件及認證)。

  • 外來有限合夥基金「遷冊入港」: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 起,非香港成立之有限合夥基金可遷冊成為香港 LPF,不影響法律主體延續性與既有合約;通常須於60 日內在原註冊地辦理註銷(可申請展期)。

  • 印花稅(概述):一般而言,轉讓 LPF 合夥權益非屬「香港股票」,通常不在香港印花稅課稅範圍;惟基金直接轉讓屬於應課稅之資產(如香港股票/不動產)仍可能觸稅。實務上宜就個案取得即時稅務意見。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一般要求

  • 基金定義與 LPA:必須符合 LPFO 的「基金」定義,並以有限合夥協議成立。

  • 合夥人:至少 1 名 GP(無限責任)及 1 名 LP(有限責任)。

    • GP 可為香港私營公司、已登記之非香港公司、(香港或海外)有限合夥、另一 LPF、或年滿 18 歲的自然人等。

    • LP 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 香港註冊辦事處(通訊送達之用)。

  • 紀錄與私隱:GP 或投資經理須在香港保存審計財務報表、合夥人名冊及 AML/KYC 紀錄;上述資料一般不對外公開。

  • 年度審計與周年申報

    • 每年須委聘香港執業單位(《專業會計師條例》下的 practice unit)為獨立核數師並進行年度審計;

    • 周年申報表(表格 LPF5)須於註冊周年日後 42 日內提交,並繳交當時適用之費用(目前為 HK$105)。

  • 資產保管:條例本身不強制第三方託管,但 GP 須確保「妥善保管」安排;若由持牌 9 類(資產管理)持牌人管理,則須遵循證監會《基金經理操守守則》之託管標準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主要角色

  • 普通合夥人(GP):具最終管理及控制權,承擔無限責任;可兼任投資經理。

    • 如 GP 為另一 LPF 或不具法人地位的非香港有限合夥,須委任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與 GP 對基金債務負連帶責任。

  • 投資經理(IM):可為年滿 18 歲之香港居民、公司或已登記的非香港公司;可由 GP 擔任。

    • 如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例如對證券/期貨資產進行全權投資管理),一般須申領證監會第 9 類牌照(若涉及銷售/招攬,或非屬附帶性質,可能另涉第 1 類/第 4 類)。

  • 核數師:須為香港執業單位且與 GP/IM 保持獨立;每年審計。

  • 反洗錢/反恐融資「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GP 必須委任負責人(可由 GP 擔任),其身分須為認可授權機構、持牌法團、會計專業人士或法律專業人士,以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附表 2)之職責。

  • 授權代表(如適用):僅在上述特定 GP 架構下才屬必需。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之設立程序

  • 設立前準備

    • 決定 GP/LP 架構與 LPA 主要條款;甄選投資經理、核數師、負責人;落實香港註冊辦事處;擬定基金名稱(須符合法定命名規則)。

  • 遞交申請

    • 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港執業律師代表擬議 GP 遞交 表格 LPF1(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屬法定要求)。

    • 費用:合共 HK$3,034(包括註冊費 HK$2,555 + 提交費 HK$479;如申請未獲接納,提交費不退還)。

    • 同步商業登記:通常在申請 LPF 註冊時一併辦理商業登記。

    • 處理時間:一般於收件後約 4 個工作天簽發《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同時支援經公司註冊處 e-Services Portal電子遞交

  • 註冊後事宜

    • 在香港保存法定紀錄;正式委任核數師;評估投資經理是否需要證監會牌照;建立妥善託管安排;設定 LPF5 周年申報的合規行事曆(註冊周年後 42 日內)。

  • 轉換與遷冊

    • 第 37 章有限合夥轉換為 LPF表格 LPF2)。

    • 海外有限合夥基金遷冊來港表格 LPF10):遷冊不構成新法人、權利義務延續;一般須於60 日內在原註冊地完成註銷(可申請展期)。

  • 被除名(Strike-off)風險

    • 如基金不再符合資格(例如未有投資經理、未委任負責人、或在需要時未設授權代表),公司註冊處可在履行程序後將 LPF 自名冊刪除。

華澳提供的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服務

在設立有限合夥基金之前,華澳專業的團隊會考慮背景和其他信息後為客戶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議。經關聯方與客戶商討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我們將著手設立有限合夥基金 (LPF),以幫助客戶拓展業務並取得成功。
華澳在設立有限合夥基金 (LPF) 方面可提供以下幫助:
  • 協助 LPF 設立
  • 檢視基金文件、協議及流程
  • 與相關主管機關之申請及溝通協調
  • 就所需牌照申請提供支援
  • 確保整體設立符合相關法例及規章
 
成功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後,華澳專業的團隊願意為客戶提供有限合夥基金事務的持續服務,包括管理和合規,以確保基金有效運作並確保客戶的利益。
  • 日常 LPF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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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金流監控與定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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